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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自建房屋注意!起造人「非出資者」視同買賣 沒繳契稅最高罰3倍
發佈時間-2026/9/23
2026/09/22 22:38文/記者朱語蕎

租地自己出錢蓋房,可能多出一筆契稅!桃園一間連鎖餐廳老闆,向地主張先生承租黃金地段土地,雙方約定由餐廳老闆出資興建房屋,不過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的起造人卻登記為地主名下,原希望藉此降低土地租金,地主也能減輕長期出租土地的風險,沒想到這樣的安排,反而牽涉契稅申報問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承租人在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如果以自己名義作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並不屬於契稅課稅範圍。但若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以承受人作為建造執照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則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指出,本案雖然是由餐廳老闆出資興建房屋,但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均以地主張先生為起造人,就經濟實質而言,屬於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依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的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的規定,因此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稅務局提醒,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如符合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取得房屋的情形,應在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逾期申報者,每超過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且不超過1萬5,000元;若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報且查證屬實,除補繳原短匿報稅款外,還可能被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



文章出處: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28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