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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舊制老屋報稅 兩重點
發佈時間-2026/9/24

2026/09/24 01:28:00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適用舊制課稅房屋時,並非一律採用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稅,如果能查到實際交易成本費用,國稅局仍會就差額補稅、裁罰,提醒納稅人仍應核實申報。

核實申報有兩大重點,首先要區分房屋與土地交易所得,其次是隔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須核實列報財產交易所得。

適用「舊制」課稅房屋,是指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屋,與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方式大不同。舊制課稅是將出售後的房屋財交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由於舊制課稅多為老屋,年代久遠下,部分民眾可能無法提出實際成本、費用資料,財政部每年會頒訂計算標準,區分為豪宅、一般住宅,並依各行政區行情變化訂定推計所得標準。

但國稅局強調,並非所有案件都只要照財政部標準計稅就沒事,若能查得交易成本費用,仍應依實際情況計算所得。

國稅局指出,舊制只針對房屋課稅,土地不課稅,若買賣契約已分別列出房屋及土地價格,可直接以房屋出售價格,減掉當初買進房屋價格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若契約僅記載房地交易總價,並未拆分房屋、土地價格,則先以房地出售總價減去買進總價及相關必要費用,算出房地交易損益,再依出售時「房屋現值占房屋加土地現值合計數比率」,計算應歸屬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舉例來說,阿華(化名)2025年以3,000萬元出售2013年取得的台中房地,買賣契約未區分房屋及土地價格,他依財政部頒定標準,以房屋評定現值55萬元乘以24%,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3.2萬元。

不過,國稅局後續查到,這筆房地當初買進總價為958萬元,而仲介費、代書費等必要費用共105萬元,用出售總價減掉買進總價、必要費用後的房地交易損益為1,937萬元。

接下來要將房屋部分的損益區分出來,房屋現值55萬元、土地現值220萬元,房屋占房地現值比率為20%,以房地交易損益1,937萬元乘以20%,算出房屋部分的交易所得為387.4萬元,與原本申報的13.2萬元相差高達374.2萬元,遭國稅局補稅加罰。



文章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773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