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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日週五 上午7:30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所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因是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定,因此,保險契約須適用我國保險法規,並經金管會核准者,才可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若被繼承人生前投保境外未經核准壽險保單,受益人領取的死亡保險給付應申報遺產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2011年購買一張在香港註冊保險公司發行的人壽保單,以自己為被保險人,並指定兒子乙為受益人,保費分10年繳清。甲於2025年過世,乙申領折算新台幣約3000萬元的人壽保險理賠金,向國稅局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將該保險給付填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經國稅局審查,認定該筆理賠金不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因此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文章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7%94%9F%E5%89%8D%E6%8A%95%E4%BF%9D%E5%A2%83%E5%A4%96%E4%BF%9D%E5%96%AE-%E6%AD%BB%E4%BA%A1%E4%BF%9D%E9%9A%AA%E7%B5%A6%E4%BB%98%E9%A0%88%E4%BD%B5%E5%85%A5%E9%81%BA%E7%94%A2%E8%AA%B2%E7%A8%85-2330000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