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7 17:47 工商時報 陳彥綺
低價賣股票,即使沒有贈與意思,也可能要繳贈與稅。有一名女子主張,為了結束感情才低價將股票賣給前男友指定的公司,卻遭國稅局核課約237.8萬元贈與稅,國稅局提醒,民眾若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其價差部分依法將「視同贈與」,不論當事人背後是否有分手等主觀動機,皆須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該案件中,這名女子為了與前男友分手,以低於市價的每股13元,將A公司股票共356萬8,478股,出售給B公司,中區國稅局查核後認為,成交價格低於企業價值評價報告所列的每股20.28元,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差額應以贈與論。
國稅局因此以每股價差7.28元計算,核定本次贈與總額約2,597.9萬元,應納贈與稅237萬7,852元,女子不服,申請復查,並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她主張,這筆交易是為了與前男友結束感情,屬於情境下的不得已苦衷,她強調,在一般常情下,分手並不可能產生贈與的動機與意思,認為國稅局不應僅因售價偏低,就課徵贈與稅。
不過,國稅局復查時發現,她的前男友曾在相近日期,以每股25元出售A公司股票逾435萬股,若依每股25元與成交價13元的差額計算,女子本次贈與總額將增至約4,282.2萬元,高於原核定金額,但基於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國稅局仍維持原核定約2,597.9萬元的贈與總額,沒有因她申請復查而提高核定金額。
最高行政法院於裁定中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所稱的「以贈與論」,是為了防杜民眾以各種方式逃避贈與稅所設立的法律擬制效果,其立法精神在於,當財產利益的移轉在實質上與贈與相同時,基於租稅公平負擔的觀點,就應視為贈與。
最高行政法院強調,此條款的適用不問當事人是否有規避租稅的意圖,也不論當事人之間是否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或主觀動機,只要客觀上存在「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事實,法律上即擬制為贈與,依法就必須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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