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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捐贈政治獻金 應注意捐贈資格及金額限制
發佈時間-2026/10/20

2026/10/18 15:20:38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政治獻金雖可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扣除額或費用,但個人須受綜合所得總額20%的限制,營利事業則有所得額10%及最高50萬元的雙重限制,超過規定限額的部分不得列報,捐款前應先確認資格及受贈對象,避免因申報錯誤遭補稅。

115年度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於11月28日投票,隨著選情升溫,個人及企業捐贈政治獻金也要留意節稅規定。南區國稅局表示,捐贈政治獻金前,應先確認自身是否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的捐贈資格,例如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或個人不具有選舉權等情形,均須留意是否涉及不得捐贈的限制。同時,受贈對象也必須符合規定,並遵守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年度捐贈總額限制。

在所得稅申報方面,個人捐贈政治獻金可列報「捐贈扣除額」,但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則可列報「捐贈費用」,限額為捐贈前所得額的10%,且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

以個人為例,大華與小美夫妻11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合計80萬元,兩人分別捐贈10萬元政治獻金給不同市長擬參選人,合計捐款20萬元。即使捐款金額符合《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的捐贈限額,夫妻申報所得稅時,仍須受綜合所得總額20%的限制,最多只能列報16萬元捐贈扣除額,其餘4萬元不得列報。

企業捐款同樣有上限。甲公司114年度財務報表沒有累積虧損,115年分別捐贈100萬元給A政黨、20萬元給B擬參選人,合計120萬元,雖符合對政黨及擬參選人的捐贈總額規定,但若公司115年度扣除政治獻金前的所得額為1,100萬元,依規定計算的捐贈費用限額為100萬元,仍須受最高50萬元的限制,因此當年度最多只能列報50萬元費用,超出的70萬元必須在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不得認列為當年度費用。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申報政治獻金時,除須確認捐贈資格、受贈對象及捐贈金額符合規定,也要留意《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所列不得列報的捐贈情形,並妥善保存依監察院規定格式開立的合格受贈收據,才能依法列報,避免因超限或不符規定而喪失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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