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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解約 沒收定金要報稅…須列入其他所得、一併申報綜所稅
發佈時間-2026/11/6
2026-11-06 00:42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邱琮皓/台北報導

房子沒賣成,沒收原買方的定金別忘了報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不動產,若因買方未履行契約而沒收定金,這筆款項屬於「其他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所稅申報。即使交易最後取消,也不能因房屋未過戶,就認為不須申報所得,否則經查獲,除須補稅,還可能受罰。

台北國稅局說明,個人與他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若對方放棄承買,賣方因此沒收定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屬於其他所得,應與取得當年度的其他各類所得合併申報課稅,而非等到日後房屋順利出售時才處理。

也就是說,判斷這筆定金是否須報稅,重點在於賣方已因買方違約而沒收款項。原本約定的房屋交易雖然沒有完成,但沒收定金所產生的所得,仍有申報義務。民眾處理解約及款項時,也應一併留意所屬年度,避免到了申報綜所稅時漏列。

舉例來說,阿花(化名)於2024年8月15日與買方小美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總價9,000萬元,並依約收取900萬元定金。後來小美因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契約,雙方解除契約,阿花便沒收小美已支付的900萬元定金。

不過,阿花辦理2024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並未申報這筆900萬元所得。國稅局查核發現後,除核定補徵漏繳的稅款,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依法可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罰鍰計算基礎是漏繳稅額,並非直接以沒收的900萬元計算。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發現有所得漏未申報,應把握自動補報補繳機會。在未經檢舉,也尚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因此,出售房屋遇到買方違約,除了確認解約及定金處理方式,也別忽略後續報稅。已沒收的定金應在取得年度列報;若發現先前漏報,宜儘早辦理補報補繳,以免錯失免罰機會。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8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