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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00:26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局長許慈美表示,今年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申報106年度所得稅時,獲配的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股利憑單上所載的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也不得申請退還。
但,許慈美強調,明年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申報107年度所得稅時,獲配的股利或盈餘應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另外,台北國稅局也整理出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申報所得稅時,常見的五大錯誤態樣,提醒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正確計算應納稅額,避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許慈美指出,2月修正的「所得稅法」已刪除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課稅規定,財團法人等在明年5月辦理107年度結算申報時,才適用,也就是107年度獲配的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許慈美說,財團法人等今年申報106年度所得稅時,仍適用獲配的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許慈美表示,為協助財團法人等正確申報所得稅,台北國稅局列舉查核案件較常發現的五大錯誤態樣,提醒財團法人等申報綜所稅時,應檢視申報內容是否符合規定,避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五大錯誤態樣如下:
一、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而未辦理結算申報。
二、劃分「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錯誤。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如租賃收入、教育訓練收入、出售有價證券收入等。
三、獲配國內營利事業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未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獲配國內營利事業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包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
四、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結餘經費保留計畫。財團法人等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友出,低於基金的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應辦理結餘經費保留計畫,免納所得稅。
五、以前年度結餘款經主管機關核准留供以後年度使用的金額列為以後年度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