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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營業人若在停業期間,依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據營業稅法規定,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先前查獲案例,甲企業社經營不動產買賣及不動產租賃業,在2011年12月1日申請停業,2012年2月間尚未申請復業,但卻銷售其擁有的停車位,經該局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復業及開立統一發票,且未申報銷售額及稅額,違反營業稅法規定,核定甲企業社應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不過,該企業社提起復查,主張是出售個人資產,非屬營業人。該局查得甲企業社2009至2010年間共銷售19筆房屋,其中包含與本件位於同一地下室的停車位2筆。該社於2011年12月1日申請停業,但2012年2月間銷售其所有的9個停車位,距離申請停業還不到3個月,且短期間內銷售9個停車位,有別於一般個人非經常買進、賣出不動產的經濟活動。因此,國稅局核認甲企業社屬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常性銷售貨物的營業人,其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的違章事證明確。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