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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研議薪資所得可減除的必要成本費用,改採定額或核實減除二擇一方式;將接任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的曾銘宗表示,預估超過八成以上的薪資所得者將選擇定額(20萬元)減除,改革幅度還有加大空間,「所得稅法」有關薪資所得計算修法是立法院下會期的重頭戲,國民黨團一定會提出版本「應戰」。
大部分學者則主張超過定額或定率得核實列舉減除,並訂定上限,可兼顧量能課稅及簡化行政二優點。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認為,財政部依舊是從稅收損失的思維出發,希望將薪資所得可以減除的必要費用限制在一定範圍,未來可以適用核實減除者,大部分應是高階白領的受薪階級。
因名模林若亞補稅案聲請釋憲,大法官認定,現行薪資所得可以減除的必要成本費用,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時,不許列舉減除違憲,必須檢討修法,財政部預訂6月底提出修法版本。目前研議方向是一般薪資所得者在計算應課稅的薪資所得時, 直接減除定額(20萬元)後,再計算應課稅的薪 資所得。
符合規定的必要成本費用合計金額超過定額(20萬元)者,得選擇採核實列舉減除方式。
根據財部委外研究報告,增加核實列舉減除的稅損可限縮在66億元,和財政部長許虞哲希望稅收損失不超過50億元的構想相去不遠。
有關薪資所得費用減除方式,不外乎定額減除、定率減除、核實列舉減除三種方式。財政部委外研究報告,除了採用定額或定率方式外,大部分國家允許就符合條件的薪資費用核實減除所得,並對部分「費用類別」設計減除限額。美國、加拿大則針對少數職業給予行業別扣除及上限。
財部主張定額或核實減除二擇一,主要是考量避免稅制變動過大。因定額減除是維持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增列核實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則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解釋。
薪資所得定額減除的必要成本費用,以20萬元計算合不合理?
財政部委外研究報告以主要國家薪資所得淨額占薪資所得總額比例做比較,認為相較其他核實扣除國家,台灣如以定額、20萬元減除,並不算低。
舉例來說,採全部核實減除的美國、加拿大、澳洲,在扣除薪資相關費用後,薪資淨額占薪資總額的比重,除澳洲外皆高達95%以上。
以定率扣除為主的日本、韓國,占比分別為90%以上及60%以上。反觀台灣,採定額扣除,薪資淨額占薪資總額的比重約80%。
委外研究報告認為,台灣採用定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因不需舉證,有薪資所得者皆可享有,相對其他需完全依靠舉證才能核實扣除的國家美國、加拿大、澳洲,減少納稅義務人須收集單據的麻煩,及降低稅捐單位的查核成本,也可以減輕薪資所得者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