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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汙染問題愈來愈受到國人關注,財政部昨(21)日發布解釋令,針對企業為抑制汙染物逸散所新建封閉式建築物,經認定為輸送設備的一部分者,不須課徵房屋稅。但財政部也強調,如果企業將其轉作為散裝倉庫的話,則不在免徵房屋稅範圍。
據了解,過去像鋼鐵廠、砂石場或水泥業工廠、燃煤電廠等,原料多露天放置,容易逸散、加重空氣汙染。
為了配合行政院提出的「空氣汙染防制行動方案」,許多地方政府要求轄內企業,針對具逸散性的固定汙染源,加設封閉式建築物,以防止揚塵惡化空氣品質。
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表示,原本各企業的輸送裝置其實就已符合環保標準,但為進一步降低空汙,企業配合政府要求設置封閉建築物,如果又要依此課徵房屋稅,對企業來講成本過高。
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指出,如果新建封閉式建築物,經稽徵機關會同縣市環保主管機關認定,為輸送設備的一部分,則非屬房屋稅條例第2條及第3條規定的房屋稅課徵對象。
不過,賦稅署仍強調,免徵房屋稅的條件必須是「輸送設備的一部分」,如果該新建建築物經查明,發現企業將其轉供儲存原料或成品使用,或做其他用途者,形同散裝倉庫性質,就必須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