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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地震險分散機制第一層移轉由各產險公司組成的地震險共保組織承擔,限額從原本的42億元提高到50億元。第二層由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承擔,限額調高為982億元;此外,由政府承擔第二層之最上層責任風險,為地震保險的終極保障,政府承擔金額從原先140億元,提高為168億元,因此綜上整體承擔上限可以達到1,200億元。而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定位為政策性保險,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則為台灣地震保險制度的中樞組織。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39/7929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