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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 免稅額提高
發佈時間-2021/12/17

2021-12-17 02:07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內政部日前已通過修法,提高公益出租人所得稅優惠,北區國稅局表示,公益房東們在明年報稅時,要留意租金收入的月份,今年度6月至12月的免稅額可調高至1.5萬元;至於今年前五月的租金收入,免稅額則維持1萬元。

依據《住宅法》第15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給領有內政部、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所辦理的租金補貼者,視為公益出租人,國稅局官員指出,此類房東在住宅出租期間,有一定額度的租金收入,可以免納綜合所得稅。

官員表示,在舊版的住宅法中,上述租金免稅額的額度,為每屋每月1萬元,不過在今年6月修法後,公益出租人的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便提高為1.5萬元,房東在申報綜所稅時,只要就超過免稅額的部分,申報為租金收入。

由於新的租稅優惠是在年中通過上路,官員表示,在明年申報綜所稅時,須區分為「1月至5月」及「6月至12月」二階段,來計算應課稅的租賃收入。

舉例來說,房東黃先生名下有間房每月收租1.6萬元,出租對象是個領有租屋補助的弱勢家庭,因此符合公益出租人的身分,租約在今年全年都沒有變動。

官員表示,1.6萬元×12個月,黃先生此房實際的租金收入為全年19.2萬元,不過考量到租金收入免稅額後,前五月共可減除5萬元、6月至12月共可減除10.5萬元,此屋全年的租賃收入僅須列報3.7萬元。

另外,官員表示,若黃先生主張財產租賃必要的損耗及費用,減除財政部頒定的43%必要費用後,今年此屋的實際租金收入雖為19.2萬元,但是在綜所稅的認定上,租賃所得其實只有21,090元〔37,000元×(1-43%)〕。

官員提醒,住宅法也另外有規定,房東如果是找包租代管業者,再進行公益出租,上述的費用率還可提高至60%,租稅減免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