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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上市櫃股票 要稅
發佈時間-2024/4/30
2024-04-29 03:00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近來台股行情熱絡,除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外,許多投資人也會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仍須繳納證交稅,並由買方在當日代徵、次日繳納。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交稅。其中所指的「有價證券」,包含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的其他有價證券。

國稅局表示,買賣公司發行股票,是指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發行的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所發行的股份已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的無實體股票,都屬於證券交易行為,應依規定徵收證交稅。

反之,若是買賣未經簽證發行股票,則不必繳納證交稅。國稅局提醒,股票若由持有人直接出讓給受讓人(買受人),應由買方在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證交稅。

國稅局舉例,王先生在今年4月2日出售甲公司股票1萬股給張小姐,並以每股20元成交,如果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的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規定發行的無實體股票,則甲公司股票為有價證券,屬於證交稅課徵範圍。

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張小姐應在買賣交割當日4月2日,代徵證交稅稅額600元(即每股成交價格20元x成交股數1萬股x稅率千分之3),並在次日(4月3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國稅局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若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者,則為證交稅課稅範圍,買方應在買賣交割當日代徵證交稅,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稅款。

此外官員提醒,除了證交稅外,在所得稅方面,目前證所稅停徵,但若是屬於「轉讓出資額」,則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而非證券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中申報課稅。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929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