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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 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發佈時間-2016/7/9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 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民眾與其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受領保險期間開始日在2006年1月1日以後,且其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的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若漏報則會遭國稅局處以連補帶罰處罰。

不過,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超過3,000萬元者,以扣除3,000萬元後的餘額計入(2014年度以後調整為3,330萬元)。非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000萬元。

國稅局官員說,近來查核轄內案例時,發現有一民眾甲君辦理2013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漏報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的保險給付(滿期保險金)200萬元,由於該保險為2007年2月1日投保,國稅局除補徵甲君漏繳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

不過,甲君主張因他不知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申報,提出復查。

官員解釋,由於要保人按期繳納保費以維持保險契約的效力,且保險期間被保險人並未發生任何損害,因此受益人得於保險契約期滿而被保險人仍生存時,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滿期保險金,滿期給付應視為要保人長期儲蓄的結果。

然而,若受益人為要保人以外的第三人,則第三人的租稅負擔能力,已因受領期滿給付而提高,且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該給付又免納所得稅,因此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儘速檢視家中相關保單,若有短漏報情形,應自行向稅捐機關補報,避免遭國稅局處以連補帶罰處罰。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