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粉絲團
Face Book

首頁 最新消息 稅務資訊 稅務資訊

存款繳遺產稅 財政部放寬規定
發佈時間-2017/12/14


工商 劉懿慧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過去納稅人若要以現金存款繳納遺產稅,必須要全體繼承人都同意,可能會導致逾期繳納而移送強制執行、繳納滯納金;現在則放寬規定,納稅人若是以被繼承人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可用多數決來決定。

財政部指出,依遺贈稅法規定,繼承人辦理遺產產權過戶登記前,必須先繳清遺產稅,而遺產稅是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者,各繼承人對遺產稅皆負有連帶繳納義務,因此若部分繼承人申請用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來繳納遺產稅,也會使其他繼承人產生稅捐債務清償的效果。

而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因此遺產中的存款就等同現金,應要優先用來繳納遺產稅,若遺產稅超過繳納期限還未繳,而移送強制執行時,行政執行分署可就遺產中的存款扣押取償,導致繼承人必須額外負擔逾期未繳加徵的滯納金。

官員表示,若要從存款中繳納遺產稅,依規定必須要所有繼承人同意,先前曾有案例,有多位繼承人因意見不合而超過遺產稅繳納期限,因此必須負擔滯納金。

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規定繼承人申請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遺產稅案件,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的同意提出申請。

官員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應納稅額為300萬元,遺產中的銀行存款是500萬元,甲君的繼承人為配偶及其子A、B、C、D共計5人,其中繼承人A、B、C為應繼分的五分之三,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的規定,可申請從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

因此,稽徵機關在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的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