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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股東會紀念品不能抵營業稅 財政部:無關業務推動
發佈時間-2024/4/17
2024-04-16 18:32 聯合報/ 記者呂俊儀/台北即時報導

股東會旺季即將到來,不少小股民都很期待今年自己投資的公司股東會紀念品發什麼?不過對企業來說,股東會購買紀念品贈送股東,屬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轄內A公司經營家用器具及用品零售,向B公司購買1萬個指甲剪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B公司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5萬元,但贈送股東紀念品的行為與公司業務推展無關,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5萬元進貨營業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謂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屬公司對股東的饋贈,購買該紀念品支付進項稅額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商品轉供股東會紀念品,因相關商品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轉供股東紀念品時,依法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商品變更用途時的時價作為銷售額,以公司名義為買受人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記載的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公司如誤將購買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生漏稅額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得加計利息免罰。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902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