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粉絲團
Face Book

首頁 最新消息 稅務資訊 稅務資訊

親屬關係消滅死亡前二年贈與財產 免課稅
發佈時間-2018/6/12
2018-06-11 21:08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人」的財產,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但如親屬關係消滅,則免併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的配偶的財產,即贈與「特定人」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親屬或配偶關係已消滅,則該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媳婦乙君土地,乙君在受贈一年後與甲君的兒子離婚,親屬關係在甲君死亡前已因離婚而消滅,乙君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所定繼承人的配偶身分,故該贈與的土地,免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換句話說,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如其與受贈人間的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的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官員表示,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人」的財產,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但如親屬關係已消滅,則免併入遺產課稅。